政策汇编丨税收优惠第六讲: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 〔2019〕38号)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

二、政策内容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 装备和产品目录》内的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内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符合条件

1.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独立法人资格;

(2)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

(3)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4)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要求。

2. 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四、办理流程

1.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核定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免税资格,每年对新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认定,每三年对已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进行复核。

2.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选择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只免征进口关税。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取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及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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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技术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