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汇编丨税收优惠第五讲:制造业及部分服务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年第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二、适用范围

全部制造业领域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

三、政策内容

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4.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日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日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孤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四、符合条件

制造业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7)》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五、办理流程

具体办理流程咨询当地税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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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