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工程研究中心

工程中心,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工程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日照市市级工程研究中心

(一)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在本领域技术创新中具有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牵头单位应当是日照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参与单位与其在产学研用等方面具有密切协同性。

2.申请单位具有高层次人才队伍、高水平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等制度。

3.拟申请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科研场地面积应在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应在300万元以上,固定研发人员应不少于20名

4.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二)监督管理

1.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自查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细则,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3.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程序:

①材料提交。依托单位提交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报告、评价数据表、证明材料以及真实性承诺书。

②材料初审。主管部门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进行核实,行文将评价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③材料核实。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60分至85分(不含85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④公布结果。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向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三)鼓励政策

1.市发展改革委将市级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及评价结果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计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2.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省部署要求,对于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工程研究中心。

3.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可根据建设需要,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全市重点项目。

4.优先支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承担国家和省、市级研发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发挥各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引导作用,支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研发成果加快转化落地。

5.鼓励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引进高层次人才,对于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积极支持申报各类人才工程。

6.鼓励各区县、功能区出台优惠政策,在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工程研究中心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二、山东省省级工程研究中心

(一)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在本领域技术创新中具有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牵头单位应当是山东省 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参与单位与其在产学研用等方面具有密切协同性。

2.申请单位具有高层次人才队伍、高水平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拥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等制度。

3.拟申请省工程研究中心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科研场地面积应在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应在1000万元以上,固定研发人员应不少于50名

4.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5.优先支持拥有市级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牵头申报。

(二)监督管理

1.省工程研究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自查

2.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全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细则,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3.省工程研究中心运行评价程序:

①材料提交。依托单位提交省工程研究中心工作总结报告、评价数据表、证明材料以及真实性承诺书。

②材料初审。主管部门对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进行核实,行文将评价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③材料核实。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省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形成评价结果。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60分至85分(不含85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④公布结果。省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并向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三)鼓励政策

1.省发展改革委将省工程研究中心认定及评价结果录入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2.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对于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工程研究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省工程研究中心可根据建设需要,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列入全省重大项目和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

4.优先支持省工程研究中心承担国家、省级研发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发挥各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引导作用,支持省工程研究中心研发成果加快转化落地。

5.鼓励省工程研究中心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对于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积极支持申报各类人才工程。

6.鼓励各市出台优惠政策,在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工程研究中心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三、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

(一)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2.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3.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4.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5.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条件允许的还应具有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能力;

6.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7.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8.符合国家其他相关规定。

(二)监督管理

1.工程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原则上每三年对经正式确认的工程中心进行一次集中评价。在评价年度完成确认的工程中心,可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评价工作指南》,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

3.运行评价程序为:

①数据采集。工程中心应于评价年度5月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工程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②数据初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进行发布核实,并对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出具意见,于评价年度的5月31日前将评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③数据核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中心报送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评价工作指南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评价结果。

④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向主管部门通报评价结果

4.工程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5.工程中心应当定期填报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统计表,于每年4月1日前报送省级财政、税务部门,由各省级财政、税务部门汇总后于每年4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税务总局。

(三)鼓励政策

1.进入筹建期的工程中心,根据建设需要,可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4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及《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暂行管理办法》(发改高技规〔2016〕2514 号)等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规定予以研究支持。

2.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运行评价结果,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9〕226 号)规定,组织工程中心申请国家后补助资金支持。

3.通过正式确认的工程中心,自确认文件印发之日起,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4.国家鼓励和支持工程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在海关综合保税区建设发展,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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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