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企业技术中心

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近日,市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通知先后发布,为方便企业申报,创客帮为您整理了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时间、认定条件、监督管理以及鼓励政策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日照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一)认定时间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

(二)认定条件

1.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或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5%

2.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3.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

4.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

5.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软件服务、医药研发行业可放宽至不低于200万元

6.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1年以上

7.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 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②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或失信行为。

③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④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管理

1.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各区县 发改局、功能区经发局每年组织一次自查

2.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85 分及以上)、合格(60分至85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

3.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行业、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并统一汇总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4.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计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重要依据。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①运行评价不合格;

②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③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④存在严重违法或失信行为;

⑤企业被依法终止。

6.因运行评价不合格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严重违法或失信行为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鼓励政策

1.对于评价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2.市发展改革委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评价结果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计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3.优先支持拥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承担国家和省、市级研发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高层次人才申报“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人才工程。

4.发挥各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引导作用,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成果加快转化落地,具备条件的优先纳入全市重点项目。

5.拥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有关财税政策。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6.鼓励各区县、功能区出台优惠政策,在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二、山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一)认定时间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

(二)认定条件

1.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1亿元),或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 10%。 

2.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3.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 

4.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60人

5.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软件服务、医药研发行业可放宽至不低于500万元

6.企业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2年以上

7.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 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②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③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三)监督管理

1.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各市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一次自查。 

2.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审核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60分至85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 

3.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本辖区内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并统一汇总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 

4.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技术中心资格:

①运行评价不合格;

②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③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④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或失信行为; 

⑤企业被依法终止。 

因运行评价不合格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或失信行为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四)鼓励政策

1.对于评价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2.省发展改革委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评价结果录入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3.优先支持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承担国 家、省级研发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高层次人才申报“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人才工程。 

4.发挥各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的引导作用,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成果加快转化落地,具备条件的优先纳入全省重大项目和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 

5.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有关财税政策。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其中,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 100%。拥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型企业,根据年销售收入、研发投入占比等指标,按规定享受企业研究开发投入财政奖补政策,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 600 万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6.鼓励各市出台优惠政策,在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一)认定时间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报送申请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5月31日。

(二)认定条件

1.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2.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3.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0人;

4.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企业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