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日照市瞪羚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我市瞪羚企业培育工作力度,规范瞪羚企业的认定管理,做好推荐申报省级瞪羚企业工作,特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瞪羚企业是指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已经跨越创业期死亡谷,以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为支撑稳步进入高成长期,综合效益突出、行业影响力大、社会诚信度高、示范带动性强,引领我市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带动我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优秀标杆企业。

第三条 瞪羚企业的申报,遵从企业自愿的原则,由企业自主申报。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管理,给予政策支持和培育扶持。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上报,并对认定的瞪羚企业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申报市级瞪羚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纳税和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一代信息产业、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行业或领域。支持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具体支持范围根据省、 市工作部署由当年度申报通知确定。

(四)申报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 为非上市公司控股或并购的企业,且尚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境内外各类场外交易市场除外)上市。

(五)企业成长性指标:申报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 1000 万至 1亿元,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须达到 20%;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至4亿元,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达到 15%;上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达到 10%。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复合增长率超过 30%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可放宽至 500万元。

(六)企业创新能力指标: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及以上的,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R&D)应达到2.5%;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近两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需达到5%;申报企业至少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件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少于4件或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1项。 

(七)企业信用指标:申报企业应提供由人民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出具的信用评价报告。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开展全市瞪羚企业的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会同市有关部门下达年度申报通知,提出具体要求。

第六条 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企业的推荐工作;企业根据相关条件要求自愿申请, 填写有关申报材料,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对企业材料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审核,组织遴选并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专家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将达到认定条件的企业确定为瞪羚企业初选对象;联合有关部门对初选名单进行终审,形成本年度瞪羚企业名单,提请局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本年度瞪羚企业名单。

第八条 申报瞪羚企业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1.日照市瞪羚企业申请表;

2.申报企业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包含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研发费用投入等数据的带防伪标识的专项审计报告或者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关于企业复合增长率的专项审计报告;

5.申报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企业自行到人民银行查询或使用金融机构企业网银查询出具) 

6.申报企业前三个年度纳税情况(从税务申报系统打印并加盖税务机关纳税专用章或附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7.技术创新活动情况:研发项目(或产品)活动证明材料可以反映企业技术创新情况的其他证明材料;

8.申报企业创新性情况:申报企业科研创新有关证明材料获得授权专利证书;主导和参与制定国家的情况证明等;

9.申报企业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以及无相关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10.申报企业认为有助于其参评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对经上述申报程序认定合格的企业授予日照市瞪羚企业荣誉称号。对获得正式认定的瞪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3年。到期后企业可申请复审,评审达标的继续保留瞪羚企业资格。 

第十条 市级瞪羚企业依据现行奖励政策相关内容予以奖励;省级瞪羚企业原则上从市级瞪羚企业中优先推荐申报鼓励市县政府给予配套奖励。

第十一条 积极争取财政、科技、金融人社、税务等部门对瞪羚企业在技术研发、融资服务、社保缴纳人才政策、税费减免等方面予以政策倾斜。

十二条 积极组织对瞪羚企业发展模式、发展成就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论坛、交流等多种形式将企业的发展经验广泛推广,吸引生产要素聚集,引导全市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三条 申报企业应对提交数据、佐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称号。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202312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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