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管理办法

日照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集聚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发〔20204,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工业和信息化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咨询、法律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负责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择优推荐申报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施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择优给予奖励。区县级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培育推荐管理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第六条   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咨询等信息服务。

  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第十条  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十一条  咨询服务功能。提供管理、品牌、营销、人力资源、标准化、体系认证等诊断咨询和辅导实施服务。

第十二条  法律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司设立、制度设计、风险防范、融资投资、劳资关系等法律实务和法律救助服务。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5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合法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5家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由事业单位、民办非企、社团法人主办,服务业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的服务平台,上述条件(一)中,资产总额可放宽至不低于100万元,()中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专职人员可放宽至不少于10人。

第十四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和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5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3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15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六)咨询服务。具有较强的调研诊断、方案制定和辅导实施能力,并建立良好的服务协同和服务评价机制;年咨询诊断企业20家以上。

(七)法律服务。具有较强的法律服务能力;建有《中小企业法律服务指南》、服务热线,开展中小企业法律诊断、法律体检、法律援助服务;年组织开展法律体检企业20家以上,年组织法律宣讲活动5次以上。

第十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突出服务特色,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十  区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  区县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及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情况等进行测评,填写《日照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

第十  被推荐为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日照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无不良记录和失信记录的证明材料(下载信用信息报告);

(五)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六)与合作服务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

(七)收费标准及对小型微型企业收费实施优惠的相关规定复印件,开展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的证明材料;

)单位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清单(上一年度末)及学历、职称证明;

)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十)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合同、总结等);

(十)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  工业和信息化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平台在市工信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评审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平台,认定为日照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第二十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每年开展1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二十  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称号,3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  区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示范平台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服务满意度以及完成政府部门委托的任务等方面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向工业和信息化提出撤销申请,经查实后撤销示范平台称号。

第二十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年度工作打算报区县主管部门,区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工业和信息化

 二十四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312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