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日照市深化科技改革攻坚 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日照市深化科技改革攻坚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生态立市、创新兴市、产业强市、开放活市战略,把产学研合作作为推动我市科技创新的核心路径,深化科技改革攻坚,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现制定相关政策如下。

一、优化科技计划体系

(一)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1.突出原始创新,聚焦科学前沿,强化需求牵引,注重学科交叉,主要支持自然科学及自然科学交叉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等,对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给予差异化扶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重大科技专项

2.聚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培育能形成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对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战略性产业;聚焦对产业竞争力整体提升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关键共性技术;聚焦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作为重大专项,给予每项重大科技创新专项 50300 万元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单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同等情况下优先安排。(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重点研发计划(含软科学项目)

3.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安全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突出技术支撑,面向制约我市高新技术、现代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关键核心共性技术,从基础前沿、技术攻关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每年组织实施 100 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给予每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2050 万元资金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围绕全市科技创新发展的顶层设计、宏观研究、战略规划等全局性和长期性问题,支持重点主导产业及战略新兴产业的产业技术路线图编制、科技创新重大决策咨询、科技战略规划、软科学项目等研究。给予单项最高 50 万元补助。(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技术创新引导专项

5.支持企业加大科技合作,合作经费 1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 20%给予经费补助,每个企业年内最高补助 100 万元。对优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开展财政科技资金股权投资试点,最高投资 1000 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对举办或承办中国创新挑战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新论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各类重大科技活动,取得较好效果的,根据费用支出给予最高 50 万元资金支持。对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新挑战赛等赛事活动中获奖的单位,按照获奖等级,给予最高 20 万元资金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支持创新券使用。鼓励企业使用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测、试验、分析等研发活动,对中小微企业,以及入驻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创业(创客)团队,使用共享科学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在省财政补助(省财政直管县 60%、其他地区 40%)基础上,市级财政补助 20%,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对提供服务量大、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单位,在省给予补助基础上,给予其服务总额 20%的补助,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基地和人才专项

8.支持省级以上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创新创业共同体、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按建设进度给予每家最高 1000 万元资金(或创新券)补助。在建设前期按建设单位先行投入资金不超过 30%的比例,且不超过 300 万元安排引导资金,用于购入研发设备进行技术研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在重点研发计划中优先安排项目,鼓励争创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三年内争取备案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达到 25 家。(市科技局负责)

10.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每年组建 5 家以上,根据工作成效,给予每个联盟理事长单位最高 50 万元资金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支持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对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大学科技园、农高区、科技园区,国家级或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以及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市级以上服务机构,对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超过 20 亿元的市级以上服务机构,分别给予 10100 万元补助。搭建市级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创新服务综合绩效情况,按照创新券政策奖励提供服务的人员及团队。(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实施企业技术需求科技人才揭榜制项目,列入市级重大科技专项或重点研发计划;每年评选 510 位优秀科技型企业家、首席科学(专)家,实行优秀科技型企业家或首席科学(专)家自选课题、自定技术路线的组阁制,给予每个项目最高 100 万元支持;鼓励知名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等在我市发起设立研发机构,财政给予“一事一议”支持。(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战略科技力量

13.围绕产业重大技术需求公开“张榜”,在先进钢铁制造、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与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现代海洋、绿色化工等领域每年实施一批重大科技专项等科技项目,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组织关键技术攻坚战,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市科技局负责)

14.三年内布局建设 5 家左右省重点实验室,组建 10 家以上市级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赋予其人财物自主权,自主设立的科技项目视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自主培养或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日照英才人才工程配额。(市科技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采取“政府支持+联盟(协会)领办”“龙头企业牵头+行业企业参股”等方式,依托产业联盟、行业协会,在每个产业领域布局 12 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创新中心,推动资源共享、成果共用,三年内布局 30 家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科技局负责)

16.分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科技资源支撑服务三类对科技创新平台进行优化整合。不再新建市工程实验室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已建设的开展考核评估,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优化提升。(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支持国(省)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中国)500 强企业、中央和省属企业等来我市设立研发总部或区域研发中心;引进高校设立一批研究院,在智能制造、医药与生物、新材料等领域布局建设高水平研究院,具备在我市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开发能力的,直接纳入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建设的研发中心或研究院,采取“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研用仪器设备,参照高校、科研院所减免标准,对未享受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优惠的,在省级财政按照未享受减免金额的一定比例最高补助 500 万元基础上,超出部分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最高补助50 万元。(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日照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支持山东黄海科技创新研究院建设。建设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无人智能装备、生命健康等前沿热点技术的科技创新平台,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评估、专利服务、科技金融、技术交易等业务。支持研究院引进人才团队、购置研发设备,建设专业研究机构,依托研究院建设省级黄海实验室。系统培养产业关键领域优秀创新团队,支持山东黄海科技创新研究院在全球范围选聘人才担任团队项目经理,根据业绩考核情况给予每个项目经理最高经费 100 万元。(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有关区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20.深入分析产业发展“卡脖子”技术难题。聚焦先进钢铁制造、汽车整车及零部件、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海洋、高端装备等产业,广泛征集产学研需求,大力实施技术创新项目,通过发布产学研需求目录等多种途径,研究产业发展“卡脖子”技术环节和技术突破口,研究产业创新项目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大数据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快发展工业互联网。围绕支撑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提升,推动 5G、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在生产制造经营各领域深度应用、融合创新,通过人机物互联,实现工业经济全要素、全产业链、全价值链的网络化连接,构建新型工业生产制造服务体系和工业大数据生态体系。依托日照港区位优势和核心资源,加快港口自动化、无人化与智能化等方面系统性创新和攻关,推动自动化集装箱码头、大型干散货无人化码头等智慧物流系统建设。加快多级工业互联网及工业数据共享平台建设,促进制造资源、数据资源等集成,挖掘和提升数据价值,推动企业向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方向发展。加快工控安全和网络安全等核心技术产品创新,提升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能力,以钢铁、汽车领域等大型骨干企业为依托,打造数字化无人工厂的典型场景示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局、省港口集团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有关区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22.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产业的研究院、实验室、研究中心、创新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科研机构年内新购入科研设备投资超过 3000 万元的,纳入省、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市财政最高补贴 1000 万元;超过 2000 万元的,纳入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市财政最高补贴 600 万元;超过 1000 万元的,纳入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市财政最高补贴300 万元。(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发挥企业在项目立项、专家遴选、组织实施等方面主导作用。建立以支撑产业创新实效为导向的应用类科研机构支持机制,把对机构的资助同其获得的企业研发资助挂钩,推动形成无缝衔接的产学研合作关系。构建以企业需求为核心的科技项目指南发布体系,探索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共同体“揭榜制”攻关模式。(市科技局负责)

24.提高科技计划项目企业牵头比重,综合运用直接投入、政策引导、资金补助等手段,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鼓励企业出题,高校、科研院所解题,横向科研项目单项到位经费超过 50 万元的,在人才评价、职称评聘等方面视同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绩效奖补政策,对直接投资被孵化企业 3 家以上、孵化科技型中小企业 10(含)家以上或孵化高新技术企业 2(含)家以上的,市级财政给予每家年度最高50 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支持企业走出去设立离岸创新中心,对已办理境外备案核准手续的,市属国有企业当年所发生研发费用达到营业收入的3%,可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企业本年度利润。(市商务局牵头,市外办、市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科技服务体系

27.培育壮大技术转移机构。设立日照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日照转移转化中心,构建融合技术转移、成果评价、挂牌交易、技术经纪、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园区落地等服务为支撑,连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重大创新平台的科技服务体系,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可在转化净收入单位留成部分中提取不低于 15%的经费用于人员奖励和机构能力建设。对于在我市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签署协议、明确工作任务指标,第一年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金补助,分两期兑现,第二、三年根据考核结果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金补助。(市科技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完善科技和金融结合风险补偿机制。制定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保险、风险补偿资金申报指南,优化申报审查流程。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不良贷款,市级财政按照本金损失分别给予 20%10%的风险补偿。对首次纳入日照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省财政将按照实际备案贷款利息的 40%给予贴息支持,每家企业贴息最高 50 万元,市级不再单独补贴。对知识产权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担保费给予补贴,对具有创新性且形成一定示范效应的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按照发行金额对发行主体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加强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建立重大科技创新产品备案管理制度。对企业自主创新和国产化替代的产品、设备,在市场准入、应用推广、政府采购上给予优先支持。实施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工程,促进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产品应用推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0.对企业投保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产品的质量保证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综合险,财政部门按照不高于 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给予保费补贴,在省级补助 80%的基础上,市级补贴剩余 20%,单户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日照银保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1.建立市级科创企业梯次推进机制,到 2023 年,高新技术企业达到 800 家,推动赴科创板、创业板、精选层上市挂牌,力争进入上市程序的企业达到 3 家。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建立企业创新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创投机构信息对接机制,向金融机构、创投机构开放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承担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企业融资需求相关信息。(市科技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32.加大研发投入比重,持续加大市级科技创新资金投入,鼓励区县、园区达到同等投入标准,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三年内研发投入占比达到 3.2%。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优化资源配置,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吸纳社会资金,撬动金融资本投入。用好国家、省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和奖补政策,将财政支持由后补助转向前端引导,按重点研发计划择优立项支持。(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各区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33.对到日照高新区等各类科技园区,以及市属及驻日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研究领域符合我市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可视其个人贡献情况给予额外奖励。(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按职责分工负责)

34.技术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近三年累计获得 1000 万元以上股权类现金融资的,直接认定为日照市产业领军人才;在先进钢铁、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等重点产业领域,取得“卡脖子”技术突破或填补我市学科空白的高层次人才和关键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量身打造扶持政策。(市科技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5.将承担企业科研任务、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应用绩效等作为应用型人才评价的重要指标。对作出突出贡献、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可按照职称评审“直通车”政策,直接申报正高级或副高级职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6.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的第一完成人,省科技进步一等奖、技术发明一等奖、自然科学二等奖以上的第一完成人可直接获得日照市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享受出入境和居留、户籍、住房、配偶随迁、子女入学、编制、职称、岗位、薪酬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7.外籍人才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作为身份证明在省级以上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与中国公民创办科技型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

38.全面下放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的研发机构设置权、内部岗位设置权、高层次人才招聘权、职称评聘权、内部薪酬分配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权。高校、科研院所使用财政性资金资助形成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被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用,视同成果转化,享受科技成果转化相应政策。推动具备条件的科研型事业单位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允许其设立混合所有制运营公司,实行市场化运营。(市委编办牵头,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9.经市委批准开展科研院所正职领导持股改革试点,对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探索股权激励制度。所获股权任职期间不得进行股权交易。(市科技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0.完善市属科研院所绩效考核,将去行政化改革、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产业企业、创办孵化企业数量、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收益、社会服务等作为重点实行绩效考核。市属科研院所实施的科技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支配资金使用。(市委编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1. 建立创新资源与平台载体、人才、研发投入等紧密挂钩的配置机制,提升科技创新绩效。实行第三方科技政策评估制度,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对科技人才、平台建设等政策进行评估。接受企业、媒体及社会监督与评议,及时修改完善科技政策。(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2.建立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沟通对接制度,健全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技改革创新容错机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3.完善科研诚信档案,责任主体发生失信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法人机构责任主体取消 25 年相关资格,对自然人责任主体取消 35 年相关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对法人机构和自然人责任主体取消 5 年以上直至永久资格,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市科技局负责)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本文件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