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汇编丨税收优惠第七讲: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进口免征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

《财政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免税额度管理的通知》(财关税〔2019〕52号)

二、适用范围

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中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

三、优惠内容

自2010年7月15日起,对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项目(课题)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符合条件

1.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经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

2.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直接用于项目(课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

(2)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且价值较高;

(3)申请免税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一般应优于当前实施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设备

3.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包括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装备及成套工艺,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高档数控机床与基础制造装备,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堆核电站,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传染病防治。

五、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咨询当地税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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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