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汇编丨税收优惠第二讲: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认定及税收优惠

一、政策依据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

《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二、适用范围

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三、政策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申请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内容如下:

  • 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服务)

  • 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工业设计服务、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

  • 文化技术服务(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

  • 中医药医疗服务(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人的35%。

五、认定流程

1.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提交至认定机构(根据各省管理办法指定机构)。认定机构在线核对企业注册信息,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2.提交材料。

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按要求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及上传省级部门要求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报送纸质《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至省级科技部门。

3.省级部门认定。

省级部门(或委托认定机构)对企业注册信息进行审核认证,认证通过后,对申请企业《申请表》进行形式审查和对申请企业进行联合评审,对评审通过的企业公示无异议后发文认定。

4.认定(复核)备案。

省级部门将认定企业名单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报备,同时报送认定文件和备案函至科技部火炬中心,由科技部火炬中心给予备案编号。

火炬底图.png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