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常见的14个问题

1.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有何具体规定?

答:(1)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2)根据《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第一条的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2.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必须具备高新技术企业、中小科技型企业等资格?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五条第1项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所以无论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只要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3.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答: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明确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不论企业当年是盈利还是亏损,其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均可以加计扣除。亏损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将加大亏损额,在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将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享受到政策红利。

4.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7条: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以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不管是否形成研究成果,研发费用均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5.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与加速折旧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0 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可以同时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6、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其他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所以即使企业已经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等。

7、企业单独自行研究开发费用才能加计扣除,与其他单位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的规定: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8、委托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全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的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财税〔2018〕64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方委托关联方开展研发活动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9、企业的创意设计活动不允许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中第二条特别事项的处理的规定: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所以符合税法规定的创意设计活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1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有哪些?

答:(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

(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提示: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11、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有哪些?

答:(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12、哪些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提示: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13、政府补助资金如何处理?

答:(1)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2)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3)企业取得政府补助资金直接作为所得税收入处理的,用于研发活动,按照正常加计扣除或摊销。

14、特殊收入如何处理?

答:(1)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2)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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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