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工信局(经发局):
为进一步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加快全市工业设计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修订了《日照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15日
日照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山东省先进制造业强省行动计划》,进一步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 造业深度融合,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工信部政法〔2023〕93号)、《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鲁工信产〔2023〕2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设计学、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 工业设计创新力强、业绩突出、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三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四条 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区县(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2年(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需在日照市内注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履行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二)2年内(截至申报日期)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第六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第七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 一)申报主体向区县(功能区)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日照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参见附件2)及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各区县(功能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审查,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八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两年认定一次。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 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强政策引导,推动国家级、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 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 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参与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 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建立工业设计人才专题培训机制,加快提升工业设计能力提升。
第十条 实施动态管理。
(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
(二)各区县(功能区)工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组织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开展复核工作,并将复核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复核材料主要包括《日照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实有关情况后,公布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此类单位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区县(功能区)工信主管部门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各区县(功能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日常管理,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区域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运行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9年4月14日。《日照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日经信发〔2018〕6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主要评价指标
2.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 主要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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