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汇编丨税收优惠第一讲:高企认定及税收优惠
一、政策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二、适用范围
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政策内容
1.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4.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申请条件
1.支持范围。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电子信息
生物与新医药
航空航天
新材料
高技术服务
新能源与节能
资源与环境
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2.认定条件。须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①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②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③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④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⑤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⑥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⑦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五、认定流程
1.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和本《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
2.注册登记。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3.提交材料。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通过网络系统提交至认定机构,并向认定机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4.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组织专家评审,按分数平均值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进行网络评审。
5.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企业名单,由认定机构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