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特色产业集群认定管理办法
日照市特色产业集群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结构优化、特色明显、公共服务配套完善、市场竞争力强的特色优势产业集聚区,规范集群建设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据《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特色产业集群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工信发〔202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产业集群,依托区县或产业园区集中管理,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以特色产业为支柱,集聚具有产业关联的中小企业以及相关服务、管理和科研等支撑机构,在特定空间范围内共享包括专业人才、市场、技术和信息等诸多产业要素,使产业和企业通过健全供应链产生促进效应,形成区域优势和持续竞争力的特色优势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特色产业集群申报遵从自愿原则。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特色产业集群进行认定管理和指导培育。
第四条 产业集群应具备的条件:
(一)产业特色明显。产业发展规划目标明确,有相对集聚的产业空间布局,功能定位科学合理,发展边界清晰,符合绿色、低碳、节能、环保要求,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二)产业规模和经济效益突出。产业集群区域面积在80平方公里以内,产业园区建设规范,产业集聚度高,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明显,产业链衔接紧密,协作配套能力较强,相关生产、服务等企业户数在50户以上,年营业收入50亿元以上。
(三)品牌影响力强。产业集群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健全完善,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省内领先,具有较强的品牌影响力,拥有省级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或行业协会(商会)认定的产业荣誉称号。
(四)技术水平高。积极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拥有一批高端产业领军人才。企业有较强的成长性,拥有“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骨干企业的技术装备、科技创新能力在全市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自主创新能力突出。
(五)工业互联网应用深入。实施“互联网+产业集群”行动,信息基础设施完善。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在生产制造、营销推广、企业管理等领域积极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产业集群内规模以上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组织管理体系完善。特色产业集群的依托载体有完善的产业发展推进体系,扶持政策健全。区域内基础设施条件良好,公共配套服务完善,信息、研发、检测、创业、培训、电子商务等公共服务平台较为健全。建立完善的统计工作制度,能够完整、准确、及时提供数据分析。
第五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日照市特色产业集群申请表;
(二)产业集群发展基本情况,要求在2000字内;
(三)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及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集群内企业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或产业荣誉称号等材料;
(五)集群内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材料;
(六)产业集群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情况,主要包括计算能力、
存储能力、数据的存储、分析和使用等情况;
(七)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八)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六条 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各区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申报工作。
申报主体按照前款要求准备材料,各区县初审合格后确定推荐名单,推荐文件连同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评审并确定初审名单,评审结果在市工信局网站(http://gxj.rizhao.gov.cn)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日照市特色产业集群。
(三)开展评审认定的具体时间,请按照当年申报要求进行。
第七条 管理与考核
(一)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系统推进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工作,及时了解掌握集群建设和运营情况,制定发展规划,出台扶持政策,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中小企业集聚集约高质量健康发展。对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实施综合评价,结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奖励。
(二)特色产业集群要加强平台建设,大力培育龙头企业,注重产业链配套,强化企业技术创新,推进特色产业智慧应用,提升产业智能化水平,提高集聚区管理质量,加大品牌培育与创建力度,推动区域优势产业集聚发展。每年1月底前形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区域上一年度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特色产业集群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当年,须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申请复核。有效期满未申请复核或经复核未达标的,取消其称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特色产业集群命名:
(一)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的;
(三)不按要求报送工作总结和建设情况或不接受、不配合相关工作的;
(四)入驻企业满意度低、反映问题较多等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 12月 31日止。